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municipal bridgeCJJ 11-2011(2019年版)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2019年 第2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0.2、10.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刊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1-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3.0.14、3.0.19、8.1.4、10.0.2、10.0.3、10.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 11-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4月22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桥位选择;5.桥面净空;6.桥梁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设计;7.桥梁引道、引桥;8.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9.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10.桥梁上的作用。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内容有关的条文,明确了桥梁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桥梁设计应区分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偶然状况三种设计状况。 2.修改了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3.对桥梁分类标准、桥上及地下通道内管线敷设的规定、跨越桥梁的架空电缆线、桥位附近的管线以及紧靠下穿道路的桥梁墩位布置要求等进行了调整。 4.增加节能、环保、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等方面的条文;增加涉及桥梁结构耐久性设计以及斜、弯、坡等特殊桥梁设计的条文。 5.对桥梁的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6.制定了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1 总则
1.0.1 为使城市桥梁设计符合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环境协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下通道的设计,也适用于镇(乡)村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下通道的设计。
1.0.3 城市桥梁设计应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等级、城市交通发展需要,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的原则进行设计。
1.0.4 城市桥梁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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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省略)
2.2 符号
L——加载长度;
Pk——车道荷载的集中荷载;
qk——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
W——单位面积的人群荷载;
wp——单边人行道宽度;在专用非机动车桥上为1/2桥宽。
3 基本规定
3.0.1 桥梁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应根据道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时,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3.0.2 桥梁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可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桥梁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0.3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城市中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但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3.0.4 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当无规划时,应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设计洪水流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析、计算。
3.0.5 桥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航道等级确定。通航海轮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的规定。通航内河轮船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线的变化。 2 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或最高流冰面加安全高度确定。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3.0.5的规定。
3 无铰拱的拱脚被设计洪水淹没时,水位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1.0m。 4 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0.75倍加0.25m。 5 跨越道路或公路的城市跨线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建筑限界规定。跨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的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规定。 桥梁墩位布置同时应满足桥下道路或铁路的行车视距和前方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并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避开既有的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6 对桥下净空有特殊要求的航道或路段,桥下净空尺度应作专题研究、论证。
3.0.6 桥梁建筑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体布置和主体结构上,结构受力应合理,总体布置应舒展、造型美观,且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协调。
3.0.7 桥梁应根据城乡规划、城市环境、市容特点,进行绿化、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设计。对特大型和大型桥梁、高架道路桥、大型立交桥梁在工程建设前期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中应作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
3.0.8 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100年。
3.0.9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3.0.9的规定采用。
3.0.10 桥梁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3.0.11 桥梁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
3.0.12 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应按下列四种状况进行设计:1 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 2 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 3 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极短的状况。4 地震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可能经历地震作用的状况。
3.0.13 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本规范第3.0.12条所述四种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述极限状态设计: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2 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3 偶然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4 地震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当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3.0.14 当桥梁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3.0.14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3.0.15 桥梁结构构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地下通道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3.0.16 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 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选用的形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5 桥梁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和《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的规定执行。对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应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 6 当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需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根据其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7 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的规定;对外部为超静定体系的桥梁,应控制引起桥梁上部结构附加内力的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宜在结构设计中预留调节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构造装置或空间;8 桥梁防撞护栏及人行道栏杆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与桥梁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撞护栏的选用应按本规范第6.0.7条和第10.0.8条执行。各级别防撞护栏的技术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执行。3.0.17 对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的多孔梁(板)桥,宜采用整体连续结构,也可采用连续桥面简支结构。 设计应保证桥梁在使用期间运行通畅,养护维修方便。
3.0.18 桥梁应根据所在道路等级、使用功能、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障碍标志、防雷接地装置以及桥面防水、排水、检修、护栏等附属和安全设施。
3.0.19 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
3.0.20 对特大桥和重要大桥竣工后应进行荷载试验,并应保留作为运行期间监测系统所需要的测点和参数。
3.0.21 桥梁设计必须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设计文件的组成应符合有关文件编制的规定,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构造设计、材料性能和结构耐久性及需特别指明的制作或施工工艺、桥梁运行条件、养护维修等应提出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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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桥位选择
4.0.1 桥位选择应根据城乡规划,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结合水文、航运、地形、地质、环境及对邻近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综合比较后确定。
4.0.2 特大桥、大桥的桥位应选择在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河滩较窄、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且地质良好的河段。桥位不宜选择在河滩、沙洲、古河道、急弯、汇合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及易形成流冰、流木阻塞的河段以及活动性断层、强岩溶、滑坡、崩塌、地震易液化、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河段。
中小桥桥位宜按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
4.0.3 桥梁纵轴线宜与洪水主流流向正交;当不能正交时,对中小桥宜采用斜交或弯桥。
4.0.4 通航河流上桥梁的桥位选择,除应符合城乡规划,选择在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航段上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墩台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最高通航水位的主流方向一致,当为斜交时,其交角不宜大于5°;当交角大于5°时,应加大通航孔净宽。对变迁性河流,应考虑河床变迁对通航孔的影响。
2 位于内河航道上的桥梁,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中关于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的要求。
3 通航海轮的桥梁、桥位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的规定。
4.0.5 非通航河流上相邻桥梁的间距除应符合洪水水流顺畅,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外,尚应根据桥址工程地质条件、既有桥梁结构的状态、与运营干扰等因素来确定。
4.0.6 当桥址处有两个及以上的稳定河槽,或滩地流量占设计流量比例较大,且水流不易引入同一座桥时,可在主河槽、河汊和滩地上分别设桥,不宜采用长大导流堤强行集中水流。桥轴线宜与主河槽的水流流向正交。天然河道不宜改移或截弯取直。
4.0.7 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跨径桥梁跨过泥石流区。当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通区跨越。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的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化及平面上的急弯处。
4.0.8 桥位上空不宜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和《110~5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规定。
当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桥边缘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0.9 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当距离较近时,应设置满足消防、防爆要求的防护设施。
桥位距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桥面净空
5.0.1 城市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桥面最小净高、机动车车行道宽度、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中小桥的人行道宽度、路缘带宽度、安全带宽度、分隔带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
特大桥、大桥的单侧人行道宽度宜采用2.0m~3.0m。
5.0.2 城市桥梁中的小桥桥面布置形式及净空限界应与道路相同,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布置及净空限界中的车行道及路缘带的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缩窄,但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规定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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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桥梁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设计
6.0.1 桥梁在平面上宜做成直桥,当特殊情况时可做成弯桥,其线形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
6.0.2 对下承式和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索塔,可设置在人行道或车行道的分隔带上,但必须采取防止车辆直接撞击的防护措施。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索塔亦可设置在人行道或检修道栏杆外侧。
6.0.3 桥面车行道路幅宽度宜与所衔接道路的车行道路幅宽度一致。当道路现状与规划断面相差很大,桥梁按规划车行道布置难度较大时,应按本规范第3.0.1条规定分期实施。
当两端道路上设有较宽的分隔带或绿化带时,桥梁可考虑分幅布置(横向组成分离式桥),桥上不宜设置绿化带。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宽度可适当减小,但车行道的宽度应与两端道路车行道有效宽度的总和相等并在引道上设变宽缓和段与两端道路接顺。小桥的机动车道平面线形应与道路保持一致。
6.0.4 当特大桥、大桥、中桥与两端道路为新建时,桥面车行道布设应根据规划道路等级,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和交通流量来确定。
6.0.5 桥梁宽度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确定。
6.0.6 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桥面最大纵坡、坡度长度与竖曲线布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
桥梁纵断面设计时,应考虑到长期荷载作用下的构件挠曲和墩台沉降的影响。
6.0.7 桥梁横断面布置除桥面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人行道临空侧应设置人行道栏杆。
2 对主干路和次干路的桥梁,当两侧无人行道时,应设置保证检修人员及车辆安全的措施。设置检修道时,检修道临空侧应设防撞护栏或人行道栏杆。
3 桥梁上路缘石与护栏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4 城市快速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设计速度为60km/h的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或25cm以上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2.0m,路缘石高度宜为25cm~35cm。
5 防撞护栏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规定。
6.0.8 桥面车行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设置横坡,在快速路和主干路桥上,横坡宜为2%;在次干路和支路桥上横坡宜为1.5%~2.0%,人行道上宜设置1%~2%向车行道的单向横坡。在路缘石或防撞护栏旁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排水孔。在排水孔之间的纵坡不宜小于0.3%~0.5%。
7 桥梁引道、引桥
7.0.1 桥梁引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要求布设;引桥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布设。
7.0.2 桥梁引道的设计应与引桥的设计统一,从安全、经济、美观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
7.0.3 桥梁引道及引桥的布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桥梁引道及引桥与两侧街区交通衔接,并应预留防洪抢险通道。
2 当引道为填土路堤时,宜将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道迁移至桥梁填土范围以外或填土影响范围以外布设。
3 位于软土地基上的引道填土路堤最大高度应予以控制。
4 引桥墩台基础设计应分析基础施工及基础沉降对邻近永久性建筑物的影响。
5 在纵坡较大的桥梁引道上,不宜设置平交道口和公共交通车辆的停靠站及工厂、街区出入口。
7.0.4 当引道采用填土路堤,且两侧采用较高挡土墙时,两侧应设置栏杆,其布置可按本规范第6.0.7条有关规定执行。
7.0.5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头应避免分隔带路缘石突变。路缘石在平面上应设置缓和接顺段,折角处应采用平曲线接顺。
7.0.6 当主孔斜交角度较大、引桥较长时,宜根据桥址的地形、地物在引桥与主桥衔接处布设若干个过渡孔,使其后的引桥均按正交布置。
7.0.7 桥台侧墙后端深入桥头锥坡顶点以内的长度不应小于0.75m。
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上的桥梁,桥头宜设置搭板,搭板长度不宜小于6m。
7.0.8 桥头锥体及桥台台后5m~10m长度的引道,可采用砂性土等材料填筑。在非严寒地区当无透水性材料时,可就地取土填筑,也可采用土工合成材料或其他轻质材料填筑。
8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8.1 一般规定
8.1.1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应按城市规划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的有关规定设置。
8.1.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布设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 宜按规划一次兴建,分期建设时应考虑后期的实施条件; 2 应减少工程占用的土地、房屋拆迁及重要公共设施的搬迁; 3 充分考虑与街区间交通的相互关系; 4 结构形式及建筑造型应与城市景观协调,桥下空间利用应防止可能产生的对交通的干扰,墩台的布置应考虑桥下空间的净空利用,以及转向交通视距等要求; 5 应密切结合地形、地物、地质、地下水情况以及地下工程设施等因素; 6 应密切结合规划及现有的地上、地下管线; 7 应综合分析设计中所采用的立交形式、桥梁结构和施工工艺对周围现有建筑、道路交通以及规划中的新建筑的影响; 8 应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工程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1.3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平面布置应与其相衔接道路的标准相适应,应满足工程所在区域道路行车需要。 2 纵断面设计应与其衔接的道路标准相适应,并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车辆类型及爬坡能力等因素,选用适当的纵坡值。竖曲线最低点不宜设在地下通道暗埋段箱体内,凸曲线应满足行车视距。对混合交通应满足非机动车辆的最大纵坡限制值要求。 3 横断面设计应与其衔接的道路标准相适应。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可设置分隔带疏导交通。对设有中间分隔带的宽桥,桥梁结构可设计成上下行分离的独立桥梁。 4 立交区段的各种杆、柱、架空线网的布置,应保持该区段的整洁、开阔。当桥面灯杆置于人行道靠缘石处,杆座边缘与车行道路面(路缘石外侧)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地下通道引道的杆、柱宜设置在分隔带上或路幅以外。
8.1.4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墩台、墙时,所需的安全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0.50m; 2 当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小于60km/h时,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0.25m。
8.1.5 当下穿道路路缘带外侧与柱、墩台、墙之间设有检修道,其宽度大于所需的安全带宽度时,可不再设安全带。
8.1.6 汽车撞击墩台作用的力值和位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取值。对易受汽车撞击的相关部位应采取相应的防撞构造措施,但安全带宽度仍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的规定。
8.1.7 当高架道路桥梁的长度较长时,应考虑每隔一定距离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开启式护栏,设置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km。
8.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
8.2.1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与桥下道路斜交时,可采用斜交桥的形式跨越。当斜交角度较大时,宜采用加大桥梁跨度,减小斜交角度或斜桥正做的方式,同时应满足桥下道路平面线形、视距及前方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
8.2.2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桥梁上部结构的受力和变形要求;当采用平面曲线整体梁式结构时,其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扭刚度。
连续梁桥不宜采用连续的单支点支承形式,简支梁采用双支座支承时支间距不宜过小。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单向受压支座应保持受压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性能,且计算分析中应考虑单向受压支座脱空造成的结构支承体系变化。
8.2.3 对纵坡较大的桥梁或独柱支承的匝道桥梁,应分析桥梁向下坡方向累计位移的影响,总体设计时独柱墩连续梁分联长度不宜过长,中墩应采用适宜的结构尺寸,并应保证墩柱具有较大的纵横向抗推刚度。
8.2.4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跨度小于30m,且桥宽较大时,桥墩可采用柱式桥墩,柱数宜少,视觉应通透、舒适。
8.2.5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下设置停车场时,不得妨碍桥梁结构的安全,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并应满足有关消防的安全规定。
8.2.6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跨越城市轨道交通或电气化铁路时,接触网与桥梁结构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的规定。
8.3 地下通道
8.3.1 采用地下通道方案前,应与立交跨线桥方案作技术、经济、运营等方面的比较。设计时应对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质、水文,地上、地下的既有构筑物及规划要求,地下管线,地面交通或铁路运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位于铁路运营线下的地下通道,为保证施工期间铁路运营安全,地下通道位置除应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设置外,还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铁路路基稳定、沉降量小的地段。
8.3.2 地下通道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当地下通道中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时,可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布置在不同的高程上。
在仅布置机动车道的地下通道内,应在一侧路缘石与墙面之间设置检修道,宽度宜为0.50m~0.75m。当孔内机动车的车行道为四条及以上时,另一侧还应再设置0.50m~0.75m宽的检修道。
8.3.3 下穿城市道路或公路的地下通道,设计荷载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结构内力、截面强度、挠度、裂缝宽度计算及允许值的取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的规定,裂缝宽度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进行计算;抗震验算应符合相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通道长度应根据地下通道上方的道路性质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相关的道路净空宽度的规定。
8.3.4 下穿铁路的地下通道,其设计荷载、结构内力、截面强度、挠度、裂缝宽度计算及允许值的取用、抗震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 10002、《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和《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的规定。地下通道长度除应符合上跨铁路线路的净空宽度要求外,还应满足管线、沟漕、信号标志等附属设施和铁路员工检修便道的需求。
8.3.5 当地下通道轴线与置于地下通道上的道路或铁路轴线的斜交角α≤15°时,可按正交结构分析;当α>15°时,应按斜交结构分析。
8.3.6 地下通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当地下通道及与其衔接的引道结构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下穿铁路的地下通道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抗渗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的规定。
8.3.7 地下通道结构连续长度不宜过长。当地下通道结构长度较长时,应设置沉降缝或伸缩缝。沉降缝或伸缩缝的间距应按地基土性质、荷载、结构形式及结构变化情况确定。
8.3.8 当地下通道采用顶进施工工艺时,宜布置成正交;当采用斜交时,斜交角不应大于45°。地下通道的结构尺寸应计入顶进时的施工偏差,角隅处的构造筋及中墙、侧墙的纵向钢筋宜适当加强。位于地下通道上的铁路线路的加固应满足保证铁路安全运营的要求。
8.3.9 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地下通道及与其衔接的引道结构应进行抗浮计算,并应采取相应的抗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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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
9.1 桥面铺装
9.1.1 桥面铺装的结构形式宜与所衔接的道路路面相协调,可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材料。
9.1.2 桥面铺装层材料、构造与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快速路、主干路桥梁和次干路上的特大桥、大桥时,桥面铺装宜采用沥青混凝土材料,铺装层厚度不宜小于80mm,粒料宜与桥头引道上的沥青面层一致。水泥混凝土整平层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厚度宜为70mm~100mm,并应配有钢筋网或焊接钢筋网。
当为次干路、支路时,桥梁沥青混凝土铺装层和水泥混凝土整平层的厚度均不宜小于60mm。
2 水泥混凝土铺装层的面层厚度不应小于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铺装层内应配有钢筋网或焊接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100mm,必要时可采用纤维混凝土。
9.1.3 钢桥面沥青混凝土铺装结构应根据铺装材料的性能、施工工艺、车辆轮压、桥梁跨径与结构形式、桥面系的构造尺寸以及桥梁纵断面线形、当地的气象与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9.2 桥面与地下通道防水、排水
9.2.1 桥面铺装应设置防水层。
沥青混凝土铺装底面在水泥混凝土整平层之上应设置柔性防水卷材或涂料,防水材料应具有耐热、冷柔、防渗、耐腐、粘结、抗碾压等性能。材料性能技术要求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水泥混凝土铺装可采用刚性防水材料,或底层采用不影响水泥混凝土铺装受力性能的防水涂料等。
9.2.2 圬工桥台台身背墙、拱桥拱圈顶面及侧墙背面应设置防水层。下穿地下通道箱涵等封闭式结构顶板顶面应设置排水横坡,坡度宜为0.5%~1%,箱体防水应采用自防水,也可在顶板顶面、侧墙外侧设置防水层。
9.2.3 桥面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面排水设施应适应桥梁结构的变形,细部构造布置应保证桥梁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受排水设施及泄漏水流的侵蚀;
2 应在行车道较低处设排水口,并可通过排水管将桥面水泄入地面排水系统中;
3 排水管道应采用坚固的、抗腐蚀性能良好的材料制成,管道直径不宜小于150mm;
4 排水管道的间距可根据桥梁汇水面积和桥面纵坡大小确定:
当纵坡大于2%时,桥面设置排水管的截面积不宜小于60mm2/m2;
当纵坡小于1%时,桥面设置排水管的截面积不宜小于100mm2/m2;
南方潮湿地区和西北干燥地区可根据暴雨强度适当调整;
5 当中桥、小桥的桥面设有不小于3%纵坡时,桥上可不设排水口,但应在桥头引道上两侧设置雨水口;
6 排水管宜在墩台处接入地面,排水管布置应方便养护,少设连接弯头,且宜采用有清除孔的连接弯头;排水管底部应作散水处理,在使用除冰盐的地区应在墩台受水影响区域涂混凝土保护剂;
7 沥青混凝土铺装在桥跨伸缩缝上坡侧,现浇带与沥青混凝土相接处应设置渗水管;
8 高架桥桥面应设置横坡及不小于0.3%的纵坡;当纵断面为凹形竖曲线时,宜在凹形竖曲线最低点及其前后3m~5m处分别设置排水口。当条件受到限制,桥面为平坡时,应沿主梁纵向设置排水管,排水管纵坡不应小于3%。
9.2.4 地下通道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通道内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排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
2 地下通道纵断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1.3条第2款的规定外,应将引道两端的起点处设置倒坡,其高程宜高于地面0.2m~0.5m左右,并应加强引道路面排水,在引道与地下通道接头处的两侧应设一排截水沟。
3 地下通道内路面边沟雨水口间应有不小于0.3%~0.5%的排水纵坡。当较短地下通道内不设置雨水口时,地下通道纵坡不应小于0.5%。引道与地下通道内车行道路面,应设不小于2%的横坡。
地下通道引道段选用的径流系数应考虑坡陡径流增加的因素,其雨水口的设置与选型应适应汇水快而急的特点。
4 当下穿地下通道不能自流排水时,应设置泵站排水,其管渠设计、降雨重现期应大于道路标准。排水泵站应保证地下通道内不积水。
5 采用盲沟排水和兼排雨水的管道和泵站,应保证有效、可靠。
9.3 桥面伸缩装置
9.3.1 桥面伸缩装置,应满足梁端自由伸缩、转角变形及使车辆平稳通过的要求。伸缩装置应根据桥梁长度、结构形式采用经久耐用、防渗、防滑等性能良好,且易于清洁、检修、更换的材料和构造形式。材料及其成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在多跨简支梁间,可采用连续桥面。连续桥面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连续桥面的构造应完善、牢固和耐用。
9.3.2 对变形量较大的桥面伸缩缝,宜采用梳板式或模数式伸缩装置。伸缩装置应与梁端牢固锚固。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桥梁不得采用浅埋的伸缩装置。
9.3.3 当设计伸缩装置时,应考虑其安装的时间,伸缩量应根据温度变化及混凝土收缩、徐变、受荷转角、梁体纵坡及伸缩装置更换所需的间隙量等因素确定。
对异型桥的伸缩装置,必须检算其纵横向的错位量。
9.3.4 在使用除冰盐地区,对栏杆底座、混凝土铺装以及桥梁伸缩装置以下的盖梁、墩台帽等处,应进行耐久性处理。
9.3.5 地下通道的沉降缝、伸缩缝必须满足防水要求。
9.4 桥梁支座
9.4.1 桥梁支座可按其跨径、结构形式、反力力值、支承处的位移及转角变形值选取不同的支座。
桥梁可选用板式橡胶支座或四氟滑板橡胶支座、盆式橡胶支座和球形钢支座。不宜采用带球冠的板式橡胶支座或坡形板式橡胶支座。
支座的材料、成品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9.4.2 支座的设计、安装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易于检查、养护、更换,并应有防尘、清洁、防止积水等构造措施。
墩台构造应满足更换支座的要求,在墩台帽顶面与主梁梁底之间应预留顶升主梁更换支座的空间。
支座安装时应预留由于施工期间温度变化、预应力张拉以及混凝土收缩、徐变等因素产生的变形和位移,成桥后的支座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9.4.3 主梁应在墩、台部位处设置横向限位构造。
9.4.4 对大中跨径的钢桥、弯桥和坡桥等连续体系桥梁,应根据需要设置固定支座或采用墩梁固结,不宜全桥采用活动支座或等厚度的板式橡胶支座。
对中小跨径连续梁桥,梁端宜采用四氟滑板橡胶支座或小型盆式纵向活动支座。
9.5 桥梁栏杆
9.5.1 人行道或安全带临空侧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非机动车道临空侧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40m。上述栏杆高度为人行道表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距离。栏杆竖直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110mm,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栏杆结构及底座设计必须安全可靠,其设计荷载应按本规范第10.0.7条取值。
9.5.2 防撞护栏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有关规定进行。
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应按本规范第10.0.8条规定选择。
9.5.3 桥梁栏杆及防撞护栏的设计除应满足受力要求以外,其栏杆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对重要桥梁宜作景观设计。
9.5.4 当桥梁跨越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铁路干线等重要交通通道时,桥面人行道栏杆上应加设护网,护网高度不应小于2m,护网长度宜为下穿道路的宽度并各向路外延长10m。
9.6 照明、节能与环保
9.6.1 桥上照明及地下通道照明不应低于两端道路的照明标准。道路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规定。大型桥梁及长度较长的地下通道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
9.6.2 桥梁与地下通道照明应满足节能、环保、防眩等要求。灯具宜采用黄色高光通量、无光污染的节能光源。
9.6.3 桥上应设置照明灯杆。根据人行道宽度及桥面照度要求,灯杆宜设置在人行道外侧栏杆处;当人行道较宽时,灯杆可设置在人行道内侧或分隔带中,杆座边缘距车行道路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
当采用金属杆的照明灯杆时,应有可靠接地装置。
9.6.4 照明灯杆灯座的设计选用应与环境、桥型、栏杆协调一致。
9.6.5 当高架道路桥梁沿线为医院、学校、住宅等对声源敏感地段时,应设置防噪声屏障等降噪设施。对防噪声屏障结构及所依附构件应分别验算风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抗倾覆稳定性。当防噪声屏障采用封闭式结构时,尚应验算雪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抗倾覆稳定性,雪荷载标准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或相关行业标准选取。
9.7 其他附属设施
9.7.1 特大桥、大桥宜根据桥梁结构形式设置检修通道及供检查、养护使用的专用设施,并宜配置必要的管理用房。斜拉桥、悬索桥索塔顶部应设置防雷装置,并应按航空管理规定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当主梁、索塔为钢箱结构时,宜设置内部抽湿系统。
9.7.2 特大桥、大桥宜根据需要布置测量标志,跨河、跨海的特大桥、大桥宜设置水尺或水位标志,通航孔宜设置导航标志。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7.3 特大桥、大桥及中长地下通道宜考虑在桥梁、地下通道两端或其他取用方便的部位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9.7.4 照明、环保、消防、交通标志等附属设施不得侵入桥梁、地下通道的净空眼界,不得影响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安全使用。
9.7.5 对符合本规范第3.0.19条规定而设置的各种管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口径较大的管道不宜在桥梁立面上外露。
2 应妥善安排各类管线,在敷设、养护、检修、更换时不得损坏桥梁。刚性管道宜与桥梁上部结构分离。
3 电力电缆与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同一侧。
4 各类管线不得侵入桥面和桥下净空限界。
5 敷设在地下通道内的各类管线,应便于维修、养护、更换。宜敷设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
10 桥梁上的作用
10.0.1 桥梁设计采用的作用应按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分类。除可变作用中的设计汽车荷载与人群荷载外,作用与作用效应组合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执行。10.0.2 桥梁设计时,汽车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和纵横向折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汽车荷载应分为城-A级和城-B级两个等级。 2 汽车荷载应由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组成。车道荷载应由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组成。桥梁结构的整体计算应采用车道荷载,桥梁结构的局部加载、桥台和挡土墙压力等的计算应采用车辆荷载。车道荷载与车辆荷载的作用不得叠加。 3 车道荷载的计算(10.0.2-1)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A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应为10.5kN/m。集中荷载标准值(Pk)的选取:当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m时,Pk=270kN;当桥梁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50m时,Pk=360kN;当桥梁计算跨径在5m~50m之间时,Pk值应采用直线内插求得。当计算剪力效应时,上述集中荷载标准值(Pk)应乘以1.2的系数。 2)城-B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和集中荷载标准值(Pk)应按城-A级车道荷载的75%采用; 3)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应满布于使结构产生最不利效应的同号影响线上;集中荷载标准值应只作用于相应影响线中一个最大影响线峰值处。 4 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布置及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A级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横桥向布置(图10.0.2-2)及标准值应符合表10.0.2的规定:
2)城-B级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布置及标准值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车辆荷载的规定值。 5 车道荷载横向分布系数、多车道的横向折减系数、大跨径桥梁的纵向折减系数、汽车荷载的冲击力、离心力、制动力及车辆荷载在桥台或挡土墙后填土的破坏棱体上引起的土侧压力等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计算。10.0.3 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和发展要求等具体情况选用设计汽车荷载。桥梁的设计汽车荷载应根据表10.0.3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次干路上如重型车辆行驶频繁时,设计汽车荷载应选用城-A级汽车荷载; 2 小城市中的支路上如重型车辆较少时,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城-B级车道荷载的效应乘以0.8的折减系数,车辆荷载的效应乘以0.7的折减系数; 3 小型车专用道路,设计汽车荷载可采用城-B级车道荷载的效应乘以0.6的折减系数,车辆荷载的效应乘以0.5的折减系数。10.0.4 在城市指定路线上行驶的特种平板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范附录A中所列的特种荷载进行验算。对既有桥梁,可根据过桥特重车辆的主要技术指标,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验算。对设计汽车荷载有特殊要求的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应根据具体交通特征进行专题论证。10.0.5 桥梁人行道的设计人群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道板的人群荷载按5kPa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作用在一块构件上,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2 梁、桁架、拱及其他大跨结构的人群荷载(W)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且W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4kPa:
式中:W——单位面积的人群荷载,(kPa);L——加载长度,(m);Wp——单边人行道宽度,(m);在专用非机动车桥上为1/2桥宽,大于4m时仍按4m计。3 检修道上设计人群荷载应按2kPa或1.2kN的竖向集中荷载,作用在短跨小构件上,可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计算与检修道相连构件,当计入车辆荷载或人群荷载时,可不计检修道上的人群荷载。4 专用人行桥和人行地道的人群荷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的有关规定执行。10.0.6 桥梁的非机动车道和专用非机动车桥的设计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桥面上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间未设置永久性分隔带时,除非机动车道上按本规范第10.0.5条的人群荷载作为设计荷载外,尚应将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合并后的总宽作为机动车道,采用机动车布载,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2 桥面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置永久性分隔带的非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专用桥,当桥面宽度大于3.50m,除按本规范第10.0.5条的人群荷载作为设计荷载外,尚应采用本规范第10.0.3条规定的小型车专用道路设计汽车荷载(不计冲击)作为设计荷载,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3 当桥面宽度小于3.50m,除按本规范第10.0.5条的人群荷载作为设计荷载外,再以一辆人力劳动车(图10.0.6)作为设计荷载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10.0.7 作用在桥上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且不应与其他可变作用叠加。立柱柱顶推力应为扶手水平荷载集度与柱间距的乘积。10.0.8 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及相应作用于桥梁护栏上的碰撞荷载大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规定确定。
附录A 特种荷载及结构验算
A.0.1 特种平板挂车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1的规定,特种荷载(图A.0.1)可包括下列内容:1 特-160:1600kN(160t)特种平板挂车荷载;2 特-220:2200kN(220t)特种平板挂车荷载;3 特-300:3000kN(300t)特种平板挂车荷载;4 特-420:4200kN(420t)特种平板挂车荷载。
A.0.2 当采用特种平板挂车特-160、特-220、特-300及特-420验算时,应按下列要求布载:1 当纵向排列时,在同向一个路幅的机动车道内,全桥长度内应按行驶一辆特种平板挂车布载,前后应无其他车辆荷载。2 横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不设置中间分隔带的机动车道或混合行驶车道的桥面,应居中行驶。当机动车道不多于二车道时,车辆外侧车轮中线至路缘带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车辆应居中行驶,行驶范围不应大于6m(图A.0.2-1)。当机动车道多于二车道时,车辆应居中行驶,行驶范围不应大于6m(图A.0.2-2)。2)对设置中间分隔带的机动车道的桥面,中间分隔带两侧机动车道各为二车道时,车辆外边轮中线至路缘带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车辆应居中行驶,行驶范围不应大于6m(图A.0.2-3)。当中间分隔带两侧机动车道各为三车道或更宽时,车辆应居中行驶,行驶范围不应大于6m(图A.0.2-4)。
A.0.3 通行特重车辆的桥梁宜采用整体性好、桥宽较宽、并有合适梁高的桥梁结构。当采用特种荷载验算时,不计冲击、不同时计入人群荷载和非机动车荷载。结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1 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时,基本组合中结构重要性系数应为γo=1,相应汽车荷载效应的分项系数γQ1,对特种荷载应取γQ1=1.1。当特种荷载效应占总荷载效应100%及以下时,SGik、SQik应提高3%(SGik、SQik分别为永久作用效应和特种荷载效应的标准值);当特种荷载效应占总荷载效应60%及以下时,SGik、SQik应提高2%;当特种荷载效应占总荷载效应45%及以下时,可不再提高。2 按持久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荷载效应组合采用标准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力验算: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正截面应力:受压区混凝土最大压应力(扣除全部预应力损失):
受拉区混凝土最大拉应力(扣除全部预应力损失):
受拉区预应力钢筋最大拉应力:对于钢丝、钢绞线:
对于精轧螺纹钢筋:
斜截面上混凝土的主压应力:
斜截面上混凝土的主拉应力:
根据计算所得的混凝土主拉应力,箍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混凝土主拉应力σtp≤0.55ftk的区段,箍筋可仅按构造要求设置;混凝土主拉应力σtp>0.55ftk的区段,箍筋按计算确定;式中:σpc——预加力产生的混凝土法向压应力,(MPa);σPt——预加力产生的混凝土法向拉应力,(MPa);σkc——作用(或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混凝土法向压应力,(MPa);σkt——作用(或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混凝土法向拉应力,(MPa);σpe——截面受拉区纵向预应力钢筋的有效预应力,(MPa);σP——作用(或荷载)标准值预应力的应力或应力增量,(MPa);σcp——构件混凝土中的主压应力,(MPa);σtp——构件混凝土中的主拉应力,(MPa);fck、ftk——分别为混凝土抗压、抗拉强度的标准值,(MPa);fpk——为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的标准值,(MPa)。2)钢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验算:钢材和各种连接件的容许应力限值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提高。3)裂缝宽度验算:钢筋混凝土构件和B类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计算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下列限值:钢筋混凝土构件Ⅰ类和Ⅱ类环境0.25mmⅢ类和Ⅳ类环境0.15mm采用精轧螺纹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Ⅰ类和Ⅱ类环境0.25mmⅢ类和Ⅳ类环境0.15mm采用钢丝或钢绞线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Ⅰ类和Ⅱ类环境0.15mm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的规定Ⅲ类和Ⅳ类环境不得进行带裂缝的B类构件设计。4)挠度验算: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在特种荷载作用下的挠度限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规定的限值提高20%。钢结构的挠度限值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提高。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4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5 《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6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7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9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10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11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1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13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4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15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16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17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18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19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21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 1000222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23 《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24 《110~5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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